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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小酒”酿大错 2021-09-18 16:12     来源:《学习时报》2021年9月10日第4版    作者:夏媛    浏览:768次

案   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相继通报了多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表明了对此类问题“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2019年1月,北京首创集团原副总经理谢德春醉酒驾驶公务用车,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18年4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京津冀协同发展综合处原处长吕永忠违规借占某租赁公司车辆、醉酒驾车,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7年2月,河南伊川县城关街道办西场社区钟遂社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月坛执法队原队员侯杰值班期间驾驶公务用车外出饮酒、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时任月坛执法队副队长李辉作为带班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酒后驾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等等。

分析与启示

小酌怡情、醉酒伤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更是代价惨痛、令人警醒。从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受处理的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农村党员,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被开除党籍、公职,且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发生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前,还不同程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比如公款吃喝、占用公车等,有的甚至长期存在。更有个别党员在受到查处后找人托关系说情,可谓不思悔改、错上加错,而甘于为之打招呼的包庇者,将人情凌驾于纪法之上,也一并受到了惩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也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驶,虽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由此可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后果十分严重。谆谆教诲在耳,前车之鉴在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党纪国法不容践踏。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分析酒驾醉驾原因,表面上看是领导干部侥幸心理作祟,有的觉得偶尔一次不会被抓,有的觉得开着公车可以“蒙混过关”,有的只是为了图一时方便、乘一时之快,但本质上都是法纪意识的淡薄、对规则制度的无视。党员是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干部是党的骨干,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任何错误都会有损党员形象,应当在遵纪守法上严之又严、在个人言行上慎之又慎。

党员干部要从酒驾、醉驾案例中吸取教训,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安全文明驾驶、拒绝触碰红线;同时举一反三,牢固树立法纪观念,时刻绷紧作风之弦,从小事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站得稳、行得端、靠得住。

管党治党不容松懈。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酒驾问题屡禁不止,侧面反映出一些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次犯错绝不是偶然。一些干部平常作风就松松垮垮、马马虎虎,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遇到问题“糊一糊”“躲一躲”,习惯性地依赖“钻漏洞”“找关系”“开后门”;一些基层党组织对于这些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袒护下属心态常有之,对不正之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干部在“八小时之外”放飞自我,在酒驾问题上更是有恃无恐。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重要内容,通过各党支部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测试、签订干部个人承诺书等方式,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促使敬畏法律、维护公序逐渐成为自觉行为和广泛共识;要特别注意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言行的监督,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加强个人品德道德政德修养,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净化社交圈、朋友圈,自觉抵御不良风气的侵蚀,把稳人生之舵。

监督执纪不容手软。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承担着维护宪法法律、维护党章党规的重要任务和特殊使命。

各级纪委监委应高度警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可能带来的“破窗效应”,严防此类问题带坏政风民风,切实亮出露头就打、持续震慑的鲜明态度;

要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要紧盯违规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受违规宴请等餐桌上的腐败,又要紧盯公车私驾私用等“轮子”上的腐败,深度挖掘酒驾、醉驾背后隐藏的顶风违纪问题;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大数据+监督”平台,采用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人工智能管理等方式,打通纪委监委、组织、公安、审计等多部门合作渠道,让试图逃避监管的党员干部“无处遁形”;

要加强纪法衔接能力,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酒驾醉驾治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达到良好的法纪和社会效果。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党纪国法的权威尊严,才能为人民群众营造出行更平安、交通更安全的社会环境,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